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一、 案例分析(第一题15分,第二题20分,共35分)1、甲、乙、丙、丁决定共同出资设立L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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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司拟首次出资比例不当。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所以,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应不低于20万无。

    2.剩余部分的出资期限不当。据公司法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如果分期出资,首次出资后的剩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甲乙丙丁所设立的是非投资公司,营业执行的签发日期为2007年6月1日,应该在公司成立两年之内,即2009年6月1日之前缴足剩余部分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