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含义和区别是什么?农民公社又是如何由此发展而成的?它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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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生产互助组,是我国劳动农民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劳 农业生产互助组

    力、耕畜、农具缺乏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

    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亦称农业合作社,简称农业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

    区别:初级社同农业生产互助组相比,有很大不同.虽然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仍是私有的,但由于实行统一经营,并且积累了公共财产,因此具有相当多的社会主义因素,具有了半社会主义性质.它是合作农业经济的一种形式,是中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定性步骤.初级社的进一步发展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到1956年年底,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75万个,其中初级社21万个、高级社54万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标志着中国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1958年9月发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到年底实现了公社化.后来,经过多次调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农民公社出现.

    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中,生产者对生产的最终成果负责,并按实现的产量(或产值)获得劳动报酬的一种生产责任制.亦称农业联产计酬责任制.与农民公社不同的是:①生产者通过经济合同向企业承包完成最终产品,并据此承包完成生产任务所需的土地、耕畜、生产工具和其他生产投资;②生产者的劳动报酬与他们所生产的产品产量(或产值)直接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