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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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理由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还应该追究当事人双方其他法律责任。

    本题以制假售假为材料,考查对合同有效性的认识。第(1)问,列举《合同法》有关规定,证明甲乙两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第(2)问,强调除追缴当事人双方财物之外,还要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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