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古代法律制度有感
感受古老的洗礼
---读《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古代法律制度有感
读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使我不仅对古代的整个法律体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而且还了解到其产生的根源和社会背景。
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体系。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度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先秦以前没有专设司法机关,只是设官理刑。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设置掌握狱讼的最高法官。
秦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廷尉”列为九卿之一,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秦地方无专门的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兼行审判权,可自行处理一般案件。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汉代中央仍以廷尉(又称大理)为最高司法长官,地方司法机关与秦基本相同。汉代对各种机构的员额和职权都有明确规定。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案件。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亦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唐朝时,每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
宋代司法机关不断扩大,职权分散。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宫中增设审刑院,掌审议大理寺上报的案件。宋元《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明清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日益强化,司法权更趋集中、完善。于中央设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分典刑狱。对重大案件实行“三司会审”,清称“九卿会审”,标志着皇帝对司法权的严格控制。
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背后,有着极为复杂的社会思想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2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
3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4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
感受完这一次古老的洗礼,我的受益良多。古代法律制度的背后承载了许多古老的历史文化和中国传统思想。只有我们更多地去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演变,才能更好地了解中国传统法律制度。
读《中国经济转型》有感
研究经济型过程的四个特点是政府的重要作用,非政府部门的主动性及其与政府政策的相互作用,文化及体制的影响,以及把体制变化作为独特的历史事件。
根据四个特点,应当注意中国经济型的下列特点。第一,改革过程是中央政府为使中国现代化所付出的努力,与中国人民和下级政府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而改进经济体制的愿望的结合。
第二,就中央政府的作用而言,改革过程是一个渐进的和实验性的过程,是在以前步骤和当前形式的基础上逐步进行的。
第三,体制和文化因素影响改革的性质和速度。这些因素包括政府`国有企业和银行中的官撩主义体制,以前经济计划体制下的做法(包括给给予消费者和国有企业的各种权益),以及中国的文化传统。教育体制和法律体制改革的性质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法律体制必须建立在社会的伦理道德价值观上。国有企业和银行的改革速度受到在计划体制下发展起来的做法,以及官僚主义体制的影响。官僚主义体制影响私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形成和增长的速度。由于官僚们限制这些企业的自由进入和运行,中国的市场经济可以称为“官僚主义市场经济”。各种权利影响价格改革的速度,城市工人拥有私人住房的改革的速度,以及减少人员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速度。
第四,经济型过程中采用的战略由若干因素组成,他们与20年前的台湾经济型类似。这些因素包括促进市场的力量,和在初始阶段农业部门、鼓励出口、强调价格稳定以及逐步解除对外汇的管制。
在始于1978年的20年改革期间,经济增长达到年平均9.6的惊人速度。改革取得成功的五个原因是:(1)经济改革官员的实用主义方法,他们按照小平的建议,“实事求是”,运用实验方法;(2)党和政府官员以及人民的支持;(3)政治稳定(4)中国大量高品质的人力资本以及华侨、外国朋友和投资者对改革过程成功的贡献。(5)中国领导人,特别是邓小平的领导能力。
在此总结中,笔者希望扩展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及其分析方法。经济体制的型在经济学中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为了研究这一课题,现有的理论框架及其分析方法必须加以扩展。就理论框架言,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作用的作用及其相互作用、历史一体制因素的重要性,以及把型过程的重要方面视为孤立的事件,这些都应加以考虑。就分析和预测的方法而言,需要更多的教学模型和统计数据。数据和“变量”可能并非全部都是定量的,“模型”可能并非局限于数学的,然而两者均势是重要的概念。有些现象不可能作出预测,因为缺乏专业知识,或没有个人所作的预测。不论是定量或定性的数据都应当加以收集,它们对预测都是有用的。
经济学作为一门探索的学科可能发生变化,它可能由于应用现有的经济工具来研究社会问题而发展变化,而这些社会问题传统上是属于其他社会科学的领域。它也可能由于扩大探索方法和把非经济因素加以考虑而发展变化和有所改进。正如成本—效益计算可以解释多种社会现象,非经济因素确实影响个人和国家的经济决策。提倡运用经济学中的数学和定量方法,尽力将其应用于新领域也很不错。放弃其他获得知识的方法,将经济学仅局限于运用定量方法是反生产力的。除了提出总体的分析方法和独特事件的预测之外,笔者也根据中国改革过程的经验提出了六条实质性的经济命题。读者可能会对其中的若干命题提出挑战,应当将这些命题作为进一步调查研究的有效假设。
上述评价中没有拒绝运用现有的经济工具研究具有特殊理论和方法论特点的经济型过程。在扩展探索方法和应用现有工具时,有可能产生研究生机勃勃型过程的新工具。中国的重要案例可能为这种研究提供一系列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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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美制度对话的读后感关于寒梅和美国同事的对话,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不仅是中美两国关于制度不同的交流,更有关于不同性质的国家主体之间的文化碰撞的火花。寒梅用自己的智慧和生动贴切的语言成功矫正了美国同事对于毛泽东的不合适不全面甚至带有些许名族偏见的看法。首先,她们在对话里涉及了共产主义、信仰、上帝、监督制度、总统和总裁、人民选择的权利以及选举制度方面的一些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由于中国和美国各种制度的不同,美国人对中国国情和历史的不太了解,使得美国同事对中国的毛泽东和中国的一系列制度存在着很大的误区和不解,而这些误区都在寒梅女士的一一准确辩说解释下得到了很好的答案。最后毛泽东也赢来了来自美国同事的最衷心的赞叹,伟大的领袖毛泽东在中国历史上扮演着的角色绝对是无可替代的光辉使者,是中国人民心中永远的金色太阳。那么引起这段对话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中美制度的差异。首先提及的是上帝和共产主义。中国是由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政体,而美国是民主党和共和党共同执政的政体。但究其根本而言,一党执政和两党执政的实质是相同的。不管是几个党派执政,他们的宗教信仰必须是相同的,而中国没有宗教信仰一说,我们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信仰共产主义的民族。每个名族都需要一个精神核心来制约和集中公民的精神力量,美国等一些多党执政国家通过宗教、通过信仰,而中国就是在唯一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共产主义的民族。民族凝聚力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各有所长,但并不能说哪一种更好。只能说就当时的国情而言,当时的中国并不是具有统一信仰的国家,便不能采用宗教信仰这一方式,中国更适合这种唯一政党执政的领导方式。美国人整体信仰上帝,相信上帝赋予人民其各自的基本权利,这也是一种管理者统一民心、利于管理的手段之一,只是就中国当时的国情而言,上帝已经无法成为公民的精神支撑来保持一颗完整美好的心了,那个时候我们面临温饱问题根本不能将希望寄托在上帝那儿,我们唯有紧跟共产党的领导步伐,依靠着自己的微薄力量聚集起来,一同攻克眼前的难关,获得最后的解放。然后美国同事抛出了一个观点:毛泽东是一个独裁者。针对这个问题,寒梅女士是这样回答的:毛不是被纸的选票选出来的,而是中国人用生命的选票选出来的。国情所迫,毛泽东在成立中华民族共和国时并不能够像美国当时一样成立三权分立机构,但我们也有自己的监督机制,他建立了三种互相监督,在共产主义信仰之下,以适合中国的方式。所以总体而言,毛泽东绝对不能说是独裁者,更贴切的形容,他是拯救者,拯救无数民众于水火之中的一代伟人。最后在网上查阅了一下,发现其实最后还有一段文字关于毛泽东写的白求恩的一段话,是寒梅女士Email发给她的美国同事。最后美国同事真心赞叹毛泽东的伟大情怀,更是让我们身为中国人而深感自豪。150字 六年级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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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古代教育专著有感中华民族的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中蕴含的道理不知孕育、滋润了多少中华民族的子孙。这些古代学者的典籍、著作可以说是他们倾其毕生所学而著成其教育意义不仅在当时社会产生过重大影响在今天每每读来也给人深深的教育和启迪。在近期学校开展了古代教育专著的学习和诵读活动。在教学之余再次诵读这些传统经典名著回想自己这几年的教育教学的经历不禁感叹古代学者见解的独到、精辟感触也颇深。在《礼记•学记》中有这样一段话:“学者有四失教者必知之。人之学也或失则多或失则寡或失则易或失则止。此四者心之莫同也。知其心然后能救其失也。教也者长善而救其失者也。”讲的就是作为一名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必须要以了解学生、了解学生学习遇到的困难为基础才可以有针对性的教育。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增长优点挽救过失的。回想起往日里一次次教育失败后的抱怨丧气现在想来就觉得可笑。再次反复诵读这些语句心头禁不住豁然开朗。是呀在设计教学过程时先想想学生学习时的困难在教育学生之前先想想学生的性格什么教育方法更能帮助学生成长这样才能充分地发挥学生的优点避免学生的不足。如今我们读古代的这些教育典籍就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其中有益的因素和教育实际相结合充分体现他们对现实的指导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把古代的优秀教育理论发扬光大不断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500字 五年级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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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国古代神话传说》后感中国古代神话里有一篇文章叫做《舜感化了弟弟象》,这篇文章让我印象深刻,他的意思我也铭记在心里。《舜感化了弟弟象》意思是只要你真心对待,到最后你都能让很恶毒的人变成善良的人。这篇文章让我印象深刻,这篇文章的意思和内容都让我很喜欢,尤其是内容写的很好,有好几篇,但是你看完之后你会发现,你看下一篇作文的时候,你还想再看一遍,因为这篇文章比较有意思,看着看着都能看入迷,恨不得一直看着这一篇文章。而且这篇文章里的成语很多,好词好句也有很多,当你考试的时候就可以选择这里面的一些词语,句子写。虽然文章很长,意思却非常短小,但是意义很大。只要你细心读好每一篇文章你都可以理解其中的意思,虽然你觉得知道里面的意思没有什么,但是如果你以后遇到这样的人,你可以说出这篇文章的大概意思让他也能从恶到善。300字 四年级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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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功能分析摘 要: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与劳动力的相互给付为内容的合意,其特点在于劳资双方的允诺无法依靠合同的允诺规则获得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合同有本质区别,就其功能而言,劳动合同不过是合同的“镜像”,并不具备通过劳资个体自由合意达致劳动关系稳定运行的制度功能。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意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的路径劳动合同长久以来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被奉为圭臬①。在过去上百年的时间里,国内外相关研究汗牛充栋并已延伸到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②。这些研究虽然分析了劳动合同各项具体制度和理念特色,但却忽略了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与功能等本质问题的深入探求。这种研究缺陷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合同法研究路径的依赖。合同法的理论研究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所达成的允诺必须信守为基础,而相关制度建设也是以自由合意为基本范式。但是劳动关系不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财产交换关系,上述相关学术研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并且也都竭力地区分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以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然而,这样的研究将陷入一种困境:如果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合同首先是合同,即前者属于后者,这就要求劳动合同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特殊性仅体现为制度规则上的调整。但是,劳动合同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与一般商品交易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上述路径就会将劳动合同研究引向歧途。而这就体现出相关研究的第二个缺憾即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缺乏审慎的思考。劳动合同的合意是在的主体地位关系中形成的?它的客体与标的到底是?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不详加探讨,就难以客观认识劳动合同。认识尚且模糊,徨论制度建设?为了突破劳动合同研究的困境,本文将致力于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研究,从探讨劳动合同的客体指向入手,分析主体双方的允诺内容,结合主体双方的交易地位差异,详细分析劳动合同的合意过程,形成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实质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运行的可能影响。二、劳动合同法律构造分析(一)劳动合同合意基础的再认识———以劳动合同的定义分析为路径劳动合同的定义在各国立法文件中表述各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日本《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劳动契约具有设定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法律关系以及形成以劳动条件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之机能[1]。《埃及劳动法》第29条规定:个人雇佣合同是用于工人为了得到任何形式的工资保证在雇主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比利时雇佣合同法》第2条:雇佣合同是劳动者为了获得报酬,在一个雇主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一项工作而签订的合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案(2001年1月31日修正案)》第56条: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有关下列问题的协议,即雇主有义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向劳动者提供某种工作以实现本法案和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协议、以及地方性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等(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也有义务履行该劳动合同和雇主内部劳动规则所确定的工作职能[3]。从上述劳动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劳动合同首先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合意。“合意”在合同法中的含义是当事人就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相关事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上述外国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明确了劳动合同是以雇主提供并实现劳动条件而劳动者给付劳动为内容的合意。如果以合同法的规则来考量,交易客体必须具备财产价值的同质性,那么,劳动条件与劳动之间是否具备同质性?换言之,劳动合同的客体与合同的客体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所谓劳动条件是指维持与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相关条件。作为与之交易的对象———劳动力的交易和使用条件都不同于一般商品。就价格而言,一般商品之价格所涉及之利益仅为当事人之经济利益,而劳动条件对于劳动者而言,其首要的意义是维持生回答人的补充 2009-05-15 17:59如价格等因素则由双方意思自治处之。而劳动合同的“合意”不仅关注抽象的合意过程,更加强调合意的实际结果即劳动条件的实现。其原因是: 1.劳动者的人格利益实现是雇佣劳动存在的必要条件。劳动力的维持本身即是对劳动者人格利益的维护,这包括劳动者的人身与健康、劳动力的持续提升、保障等利益。如果这样的利益难以实现,劳动力会被破坏,劳动过程也会因为缺乏劳动力的支持而无法进行,雇佣劳动关系运行就会出现障碍。需要指出的是,完全无视劳动力维持的劳动关系似乎并不存在,即使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依然会维持奴隶能够继续劳动的基本条件,这是由劳动过程必须由劳动力来支撑所决定的。回答人的补充 2009-05-15 17:592.劳动条件的实现是劳动者人格利益的基本保证。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力价格———工资、劳动力使用时间———工作时间、劳动力使用方式———劳动规程(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等。这些条件从不同侧面保证了劳动者的人格利益。可见,劳动条件涵盖了包括工资———合同价格在内的一系列劳动力使用条件即劳动力交易的基本条件。这也就决定了规范雇佣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应当以劳动条件的实现为核心。(二)“任意”雇佣不任意———劳动合同“合意”过程的特殊构造雇佣劳动的出现是以劳动者摆脱人身依附关系而成为法律上的“自由人”为前提的,虽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以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这种标榜人身自由的法律不过是一纸具文[4]。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有关雇佣劳动的法律制度中,几乎完全将雇佣劳动等同于一般商品交易,而以合同法规则规范之并称之为“雇佣合同”。甚至国际劳工组织的官方文件中也使用雇佣关系和雇佣合同的字眼,并强调调整劳动关系的雇佣合同是一种纯粹的私人合同[5]。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立法文件中使用“劳动合同”而非“雇佣合同”。这仅仅是一种文句翻译上的差异,还是二者之间有着本质不同呢?笔者认为;虽然劳动合同的确是发生在一个雇主与一个劳动者之间的合意,但是这样的合意却有着合同规则无法规范的结构。以下,笔者试图通过劳动合同订立的三种不同情形,以合同法的规则来推导劳动关系的合意过程,然后通过分析其中存在的矛盾来阐明劳动合同所特有的合意构造。1.雇主与劳动者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但任何一方都并未实际履行。比如:雇主甲对劳动者乙做出书面允诺(发出要约):“我愿意从现在起一年内聘你作我公司文员。”劳动者乙也以书面方式允诺:“我同意”(工资等劳动条件双方均已谈妥并无异议并已完全体现在书面合同中)。这时,甲、乙之间的相互允诺能否构成合同?从雇主方面看,劳动条件应由雇主方来提供,这是由雇佣劳动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劳动者根据雇主所提供的劳回答人的补充 2009-05-15 18:00全文太长了,觉得可以与我索取全文提问人的追问 2009-05-15 18:03怎么联系你啊回答人的补充 2009-05-15 18:04你加我好友,在线就给你传了,有些东西需要交待你如何用评价答案您已经评价过!好:2 您已经评价过!不好:0 您已经评价过!原创:0 您已经评价过!非原创:0 叮叮猫进士 回答采纳率:29.0% 2009-05-15 17:58 提问人的感言:遇到好人了! 我有更好的回答 收藏 转载到QQ空间 转播到腾讯微博相关知识•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论文1回答2009-05-11•劳动合同法律3回答2011-03-06•劳动合同法律问题2回答2011-02-21•我有一份劳动合同帮忙看看法律生效不4回答2011-03-01•求一篇法律论文3回答2010-10-09 更多鍔冲姩鍚堝悓娉曞緥鍒跺害相关知识>>其他答案以下为你提供几个相关题目和内容,你可以作为参考。因字数限制,所以内容有限!!试论现代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公司合并与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合同法》的地方立法资源评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究浅论《农民工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浅论中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的完善摘 要:目前在我国日益增多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进行了分析,在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其他国家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建议。关键词:涉外;劳动合同;法律;完善一、引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引了不少外资企业来华投资,而且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入境就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还将大力开展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工作,这都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涉外劳动争议纠纷呈现了上升趋势。据上海市媒体报道,自2004年初至2005年4月底,上海工会系统法律机构共为8100余名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提供了法律服务,其中代理仲裁、诉讼及非诉讼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31起,处理来信298件,法律咨询6200余人次。12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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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背景、法律依据和意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前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律师资格取得制度1.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制度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律师资格取得制度相对法官、检察官而言,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举办的法律师职业资格考试。1986年开始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规定考试取得资格才能申请执业。此后,1988、1990、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至年共举行11次考试,通过人数述达18万人左右。上述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科目没置。试卷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在应试人员范围方面,律师考试主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而法院、检察院的任职考试主要面向本系统人员,非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员不得参加。在考试科目方面,律师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几乎涵盖了法学的所有学科。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检察官考试面较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在试卷与试题形式方面,律师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提出、论证、出台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统一的上述情况,法学界一直呼吁能够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来来实际部门多年来也一直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希望统一法律职业资格。XX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法官、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又提出了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法官、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针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社合各方面对建立这一制度已形成共识,且当前世界上许多因家均已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进一步征求意见后采纳这一建议。(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XX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经过论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xx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xx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正是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XX年10月31日、11月1日通过中央电视台、各报纸正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共7章,22条。分为总则、考试、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资格授予、责任和附则。“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宗旨、依据,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效力,考试原则及组织实施和协调机构。“考试”一章主要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内容、科目、方式、考试的办法、方式、范围及评券事项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考试组织”一章规定xx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报名条件”一章规定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所应具备的各项必备条件和要求。“资格授予”一章规定了每年度司法考试通过数额和合格分数线的确定、公布和资格授予等主要内容。“责任”一章就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以及对应的违纪处理事项作了原则规定。“附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本办法的解释和生效等问题。这个实施办法是我国举办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基本工作规范,考虑到国家司法考试是一项新的制度,需要不断的发展和逐步完善,所以该《实施办法》确定为试行,待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经验再进一步修改固定下来。当然,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根据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对该办法确定的原则又作了更加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有利于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使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员成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维~律的权威和统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从更深的层次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对于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也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对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考试的性质和效力从国家司法考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而且只能从获得资格证书中择优选用。但通过考试者只是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获得了准入条件,能否实际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具备各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取得资格仅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证书。所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将司法考试的性质定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在当时设计考试具体方式时,曾有一些人建议实施两次考试。但由于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筹备时间紧迫,从XX年开始即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的条件尚不成成熟。因此,在实施办法中仍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至于以后是否采取两次考试做法,还需要再研究论证。对于考试的内容和科目,在设计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点是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但国家司法考试也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从目前的情况看,法学院校的本科教学主要是依据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这是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必修的课程,也是法学院教学评估的基本指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法学教育界对国家司法考试十分重视,纷纷研讨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开始考虑改革、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建立法律职业引导机制,昼向司法考试靠拢。我们在确定考试内容、科目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第二点是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要为司法部门、律师业提供后备人才,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要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等。基于此,首次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事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二)报名的条件《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XX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XX年国家司法考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三)司法考试的管理体制(或说是机制)中国刚刚确立的司法考试管理体制大体如下: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商定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设立已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中做了具体规定。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是,就确定、调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商、协调,就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是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中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制度,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只是一个内部的、高层次的协商、协调和咨议的形式和渠道,不是决策机构,也不行使具体的管理和实施职能。司法部成立了司法考试司,对外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作为司法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同时,司法部还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具体承办考务工作。此外《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考务工作。三XX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XX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是:全国共有360571人报名参加考试,有31万多人实际参加考试。报名工作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界人士报名踊跃、人数众多。全国共有17个省、市报考人数超过万人,其中山东、河南、广东三省超过2万人。报考人员中法、检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考人数可观,近16万人,占总人数的44%。二是报名人员层次较高,高学历人员增加,法律专业人数增多,其中具有博士、硕十学历的6346人;具有专业本科、专科学历的29万多人,占总人数的81.4%。三是趋于年轻化。40岁以下共34万多人,占总数的95.1%;其中25岁以下的占40%。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设置317个考区,418个考点、12860个考场,动用412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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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会制度例会制度(一)为加强学校常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及时总结工作,安排任务,解决问题,统一思想,特制定以下例会制度:一、行政例会1、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第一节课进行。2、参会人员:正、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正、副主任,团委书记。3、会议总结并通报上周工作情况,研究本周工作安排,讨论、决定学校有关重大事项。4、与会人员会前做好准备,会中认真讨论,做好会议记录。5、遵守组织纪律,严守组织原则。6、排除干扰,不得迟到和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应向负责人请假。二、教师例会1、每周召开一次教师例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一下午第三节课进行。2、会议内容:总结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任务,通报有关事项和行政会决议等,解答有关疑问。3、所有教职工应排除干扰,按时到会,不拖拖拉拉。会议实行考勤制,缺席一次扣发考勤奖5元,迟到或中途离会一次扣发2元。4、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看书、看报,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有意见待议程完成后可善意发表。5、保持会场秩序,不议论、走动,不接打手机。6、精心组织,不重复累赘,力求精简实效。三、班主任例会1、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月初进行。2、内容:交流班级情况,通报班级考评结果,统一思想认识,提出需要研究的问题,交流班级管理经验和方法,提出下阶段工作任务和要求。3、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踊跃发言,献计献策,力求实效。4、班主任和行政人员按通知要求准时出席,不得拖拉,无故缺席一次,扣发当月班主任考勤奖10元。5、保持会场秩序,不议论、走动,不看书报,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不接打手机。四、晨会1、每周举行一次晨会,在星期一课间操时间进行。2、各班列队站立,班主任随班维持秩序。3、举行升旗仪式。4、学校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进行国旗下讲话。5、做好晨会记录。五、校会1、每学期召开三次校会,分别于期初、期中、期末进行,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做好周密安排。2、会议对前期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表彰好人好事,指出不良现象,安排下阶段工作,提出新的要求。3、班主任和授课教师随班参会,维持秩序。4、遵守会场秩序,不讲话、不做小动作,不做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5、服从统一指挥,学生整队入场,按序退场,不得拥挤,确保安全。六、其他会议根据需要,做好准备,另行通知。例会制度(二)第一条为了保证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努力提高我局机关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廉洁、高效、文明的机关干部队伍,促进全县粮食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此例会制度。第二条出席人员:局机关全体在岗工作人员。第三条会议周期:例会每月固定召开一次,时间为月末或月初。第四条会议内容:1、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分别汇报本期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报告下期工作计划及具体的工作措施。2、向干部职工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和上级近期工作安排。3、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粮食工作及机关工作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讨论。4、对单项业务工作和中心工作进行专题研究。5、安排布置相关工作。第五条主持人:会议由分管机关的领导主持,分管领导不在家时由办公室主任主持。第六条会议由办公室专人记录,以利对照检查下期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第七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从年月起执行。例会制度(三)一、会议时间:双周星期三下午5:45。二、与会人员:各社团会长、副会长和社团各部门负责人。三、会议纪律(一)请假:提前半天并以书面形式。(二)迟到:迟到十分钟及以上达两次,作为一次旷会处理。(三)旷会:1、旷会一次,口头批评。2、旷会两次,大厅贴出。3、旷会三次,启用干部弹劾制度。(四)各与会人员要认真作好会议笔记,社团发展中心会不定期抽查。四、会议内容(一)各社团负责人对上两周的工作进行总结。(二)各社团负责人汇报下两周的工作计划。(三)社团发展中心传达社联会议精神。(四)社团发展中心反映其他院系社团发展动态。12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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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制度为了处理公司在节假日或台风季节的一切事宜,特制订公司值班制度。一、值班处理事项1、突发事件。2、管理,监督保安人员的工作。3、预防突发事件,火灾、台风、暴雨、盗窃等突发事件。4、公司临时交办的事宜。二、值班人员的选定1、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2、表现为优秀员工。3、遇灾害性天气维修人员须参加值班。三、值班时间、地点与人员组织1、实行轮班制,日班上午8-17时;夜班下午17-次日8时。2、值班地点为门卫室及值班室。3、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并公布值班表。四、值班纪律管理1、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2、值班人员应自觉保持值班室的环境卫生。3、值班人员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接班前写好值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4、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视情节给予处分。5、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负一切责任。五、值班事项处理1、值班人员遇事可先行处理,事后再报告,如遇职权范围以外的事情,应立即通报请示主管领导。2、值班人员遇重大、紧急事件时,应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公司领导汇报请示,以便及时处理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到相关负责人。3、值班记录由主管领导检查。六、值班津贴1、值班人员每24小时150元(包含餐费)2、如遇值班人员在遇到紧急事件处理得当,公司可视其情节给予表扬或适当嘉奖。七、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上海瑞雪机械有限公司2012年1月不老的是江山,易逝的是红颜,淡看浮云散,潇洒天地间。人的一生,很短又很长,短的是快乐,长的是烦恼;短的是人生,长的是痛苦。有些事是命中注定的,有些事是无法掌控的,有些事是不合情理的,有些事是不尽人意的。但无论发生了什么,都要淡然的去面对,坚持自己的原则,无愧于自己的良心,清清白白的做事,坦坦荡荡的做人。什么是生活?是它发生在我们身上了,还是我们让它发生了?有人说生活是一杯酒,酸甜苦辣都有,有人说生活是一首歌,莺歌燕舞,多彩多姿,充满了幸福与快乐。也许有些事情是因为我们经历了,才对这些事情有了深深的感触,即使同一件事情,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感受。我们总是往往去依赖一些事情,我们的内心,总是容易受外界环境的感染,总在不知不觉中被外在的因素所左右,所羁绊。比如我新买了一件衣服,朋友说好漂亮啊,明天我也去买一件,我的心情就非常高兴。倘若有人说,你这衣服不好看,我就会有失落感。难道别人的一句赞美就这么重要吗?那是因为,我的内心有了某种期盼,而一旦这种期盼无法实现,就必然产生落寞与幽怨,心戚戚然。因为你把自己和外界联系在一起了,别人一句话就搅乱了你的心境,所以你的情绪就发生了改变。很多时候,你把自己变成了情绪的奴隶,把原本快乐的心情交给了别人,让别人成了你快乐的主人。是因为你有欲望,有所求,而一旦你的欲望产生,你的烦恼也就随之产生了。亲情,爱情以及友情,都是一样,当你对他们的期望值越高,或许你的烦恼就会越多,你的失望就会更高。因为你没有得到你想要的回报,孩子没考上好的大学,爱人没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朋友没有给你及时的帮助。佛说,一切皆由心生。要想让人生变得快乐,就要找回那个真实的自我。首先要让自己的心获得自由,不受任何牵绊。学会做自己情绪的主人,这是做人的最高智慧。我的快乐我说了算,与心情有染,与别人无关,嘴长在别人身上,快乐是我自己的感受,我又何必让别人来主宰我的幸福?人生最大的苦恼,不是拥有的太少,而是想要的太多。欲望越多,痛苦就越多,欲望越少,快乐就会越多。什么时候你能做到心如止水了,你的人生也就尽善尽美了。要想追求快乐的人生,就要保持一份淡泊明志的心境,不悲不喜,不骄不馁,“达亦不足贵,穷亦不足悲”,豁达通透,荣辱不惊,静待花开,静赏叶落。我们无法改变环境,但我们可以转换自己的心情,我们不能改变别人,但我们可以选择掌控自己,我们无可预知未来,但我们可以把握现在。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得失往往就在一念之间。人生看透但不能看破,看破红尘了,你就无法生存了,看破人情了,你就无法做人了,看破人生了,你就无法前行了。学会用心去悟,悟懂了人生,才会明白,明白了也就快乐了,快乐了人生也就圆满了。世界很美,生活很好,不要自寻烦恼。人生苦短,要好好珍惜每一天,不给生命留遗憾。万事不可能皆如人意,花开还有花谢,日出还有日落,四季不可能常绿,只要我们在心中植一树菩提,生命之树就会四季常青,葱茏如昔!1200字以上 高中 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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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牢笼”高考几乎是每一个学子必须经历的一个砍,就像鲤鱼越龙门一样,我们从四五岁就开始上幼稚园、学前班。六岁我们开始进入学习的正轨开始上一年级然后再经过九年义务教育的洗礼,考试决定我们是就此步入社会还是进入更深层次的学习,当然中间我们会经历各种考试,但是我认为重要的一次考试是中考。有人会说高考才是芊芊学子一生中最重要的一场考试,但是我觉得中考才是最重要的一场考试因为中考的好坏将决定你是去普高学习还是去学习氛围不怎么好的的职高学习,大浪淘沙留下的我不敢说全是糟粕但是却是很大一部分的人吧!至少在学习这件事情上。试问假如全班的人都不爱学习你一个人会不会被带节奏或者说格格不入呢?我是一个通过职高进入大学的人,我不敢说所有的职高都怎么怎么样,但是我相信学习的氛围普遍没有普高好,当然我没有读过普高这只是我对普高的的一种憧憬吧。我当时因为一些原因也有机会去我们那里最好的重点高中上学而且我我家还很近也就几百米的距离,但是我自己的学习并不好,我害怕进入班级后给大家拖后腿那样老师也不喜欢同学也埋怨没有什么意思,不如去职高学一门技术。至少以后不会挨饿。可以有一份工作不管薪水多少至少不会成为社会的累赘可以自己养活自己。但是现在我时常在想如果在给我一次机会我还会选择职高吗?我想答案一定是不会,我也想在一个学习氛围好的环境下学习,如果说中考是人生的一次转折那么高考就是人生的一次跳跃所以我也想在一个好的平台完成人生的第一次跳跃——高考。有人说高考是人生的一道鬼门关!没有高考就没有未来!高考是你们唯一的出路,是你们的亲爹亲妈!考上了全家光荣前程光明,住洋房、娶美女、开大奔。考不上是你们的耻辱,社会上的累赘,住平房、娶恐龙,人见人唾,永远的低人一等的败类。一朝落榜终生悲剧!这简短的104个字却值得我们反思、值得教育部门反思、值得社会反思!我时常在想我们的一生为什么要被一场考试左右,我知道我的学习不怎么样但是在写作这件事情上我至少敢说我不是最差的。我时常和朋友开玩笑我是学习上的瘸子,一米八的一米二,成绩好的科目可以到年纪前几名,成绩差的科目也可以到“年纪前几名”。大学生不会剥鸡蛋、不会洗衣服……近年来,这样的新闻不断出现也出现了“高分低能”这个新的词汇。但是我想说低分就是真的低能吗?毒品、海洛因什么的那个不是大学生研究生研制出来的。为什么非要把我们的一生压在一场考试上面呢?这场豪赌对于像我这样的普通家庭学生来说我们赌不起,因为我们没有资本。打个比方一个家里是工薪阶层的孩子甲,和一个家里是某某公司老总的孩子乙。相比如果甲高考不管是因为身体不适,成绩差,还是紧张总之没考好那么结果就是继续接父母的后程上班给别人打工,当然也有其个别的人创业成功这个我们不可否认。但是换做乙高考可能只是为父母在人前挣口气,或者真的想孩子多学点知识,高考考上了脸上有光,没有考上也无所谓可以到公司上班慢慢接手家里的事业这里附带一句而且很多的大学生研究生等等都在其手下任职。兴趣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我们为什么要把孩子绑在高考的这道加锁上,为什么要因为我们一次考试的好坏决定我们的一生呢?高考前各种的考前减压,父母想方设法请假带着孩子去旅游,在学校附近找房子陪读。只是为了让孩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少花费点时间少花费点精力,第二天可以迟点起床不用慌着会上课迟到。但是这些真的有用吗?可能还会成为孩子在学校炫耀的资本吧!高考的时候在考场外候着所有的父母都企盼孩子凯旋的消息。但是这样是不是给我们背的压力太大,责任太重了啊!这会不会是这个社会强加给我们的呢?会不会是当今的教育制度强加给我们的呢?一场考试牵动全家老少真的值得吗?我们为什么不能从小或者初中高中的某一个阶段培养孩子的兴趣让他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学习所需的专业知识呢?我写作好我对写作很感兴趣很喜欢,但是在大学却一无是处。毕业之后也不会用的太多。人们常说是金子到哪里都会发光那如果你在地下深处呢?并没有人会看见你那微弱的光芒,并没有几个人会欣赏你那微弱的光芒。你是一匹好马但是也需要一名伯乐你才可以发光,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会遇见自己人生中得伯乐。我也知道我们是在为自己学习是在增加自己的学识陶冶我们的情操。但是我们学习的一些内容可不可以也像信息冗余一样呢?我们只学习一些普遍的一些知识,然后在某个适当的阶段加上我们所需的专业知识呢?就像很多人学了高数却一生都不会用到,可能偶尔还会开玩笑说我买菜总不可能用高数啊,别个买菜的阿姨也未必能听懂啊!当然学习是必须的,但是学习的内容和制度或者方式我觉得值得我们这个社会深思、值得我们的教育部门深思!小编PS:制度是给学生定制的,全国千万学生都能实用为嘛到你这就是“牢笼”?请用你的正确心态去迎合制度,好好学习吧~小编也是过来人!你懂的……2下一页@_@我是分割线@_@制度的“牢笼”1200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