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
星期天的下午,天气晴朗,不时拂过一阵阵温暖的春风,吹到脸上,让人感到春姑娘来临了,这正是玩耍的好时候,我和几个朋友决定去江边沙滩上游玩。
我们步行来到了江边,还没等走下石梯,一阵阵喷香的味道随风飘来。不一会儿,走下了石梯,这时的江边人山人海,热闹极了。原来那喷香的味道是有人在自助烧烤呢,我们决定自己也来尝试一下啊自助烧烤。
首先,我们找了一片空地,几个朋友去租来了烧烤架,留下我一个人来清扫场地。接着,烧烤架租回来了。还有一些食物:火腿肠、鸡翅、鸡腿、土豆片——然后,我把火升起来了。我想:火旺些了我才烤。过了一会儿,火旺起来了,我连忙把鸡翅放上去烧烤,刷上油,我信心十足地烤着,烤啊,烤。结果,本领喷香的鸡翅被我烤得一塌糊涂,大家见了都哈哈大笑起来,但是,我并没有垂头丧气。
我看了看周围烤烧烤的人们,他们烤出来的食物都是金黄的,我发现一个问题,原来我烤糊了的原因是在刷油的时候,没有耍酱油。
第二次,我挑战开始,我学着周围的人,首先,放上食物,然后,用微火来慢慢烤。接着,在刷上油的同时,刷上酱油,这样就不会糊了。在我坚持努力下,终于烤出了一个金黄的鸡翅。我脸上洋溢着笑容。大家都对我刮目相看了。
我也学和刚才的方法,给几个朋友当起了义务烧烤员,为他们烤出了:土豆片、藕、牛肉——大家吃了都不停地说烤得太好吃了,我一下子禁不住表扬,哈哈大笑起来。
当义务烧烤员真是太有趣了。今天我不但知道了自助烧烤的快乐,还明白了为别人服务是快乐的事情。
西郊中心校:陈良刚指导老师:卢晓军
义务
当全人类疯狂地追逐世俗名利和尘世一切诱惑之处时,“义务”一词能有多少人收入耳鼓?享受金迷纸醉的权利,任其贪欲之浊水沸腾,焦炭的气味弥漫在人性之上空时,我想义愤填膺地挥洒起笔墨,谈谈如今被世人淡而忘形的“义务”一词,愿其能为焦灼的世风带来一丝丝的清亮。
义务是成功统治者光芒毕露的利剑,它体现着一个伟大领袖的素养。康德说过,有两样东西我们思考的越久就越会清晰的显现出来,那就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这里的“道德律”就包含了义务这一理念。在辛辛那提人的犁铧下,便是一番美丽的景象。华盛顿将民族的重担自觉在扛在肩上,引领着美国走出泥泞崎岖的山路。功成后,便知身退,而不是运用权利来筑建自己的宫殿,那都来自心灵深处“义务”的感召。义务所划定的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灵魂的间隙中。
于是,那些人成为了永不凋损的纪念碑,屹立在民众的心里。
同样都来自统治阶层,而拿破仑的坟墓却永远地被抛弃在远离欧洲大陆的大西洋群岛的一座荒岛上。因为他的剑与火是暴力的延续,纯粹是为了自己的王国,他力图得到和欧洲帝王同样的荣誉,却拜倒在正统主义原则之前,而不是秉承着“义务”这一信仰。那么,拿破仑注定是把自己的剑化作一叶残舟,然后惨淡地送往长满荆棘的“圣一赫勒拿岛”。
所以,当义务遭到摒弃后,人们总能听得见几声缅怀往昔的悲叹,熄灭灯火的钟声也应和而起。当我们将历史从欧洲牵引到中国先秦罢,回到那个与“义务”相关的典籍里去审视一番。“坑儒焚书”、“徭繁役重”、“施严刑”、“兴土木”……如果始皇将义务处理得像唐太宗那样“安百姓”、“重人才”、“强政治”……我想,如今的他早已被我们后人冠以“明君”的称号了。
义务,不仅是一名能受民众倾慕的成功统治者的利剑,更是我们广大非统治阶层人士的一种人性张力。它是精神苗圃里的一花一草,并能永久性地在世间流芳溢彩。
行走在十六世纪欧洲的石板路上的伊拉斯谟就是其中绽放光彩的一株。当日耳曼山峰和阿尔卑斯山上的源源不断地冲下邪恶与仇恨的洪水时,他便开始努力的筑坝。他相信拯救世界在于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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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完整义务真实完整义务的现状和看法王一贺3120000170当事人真实义务又称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或真实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如实、完整地陈述其已知的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撒谎或欺骗,否则会面临裁判上的不利后果或制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并不少见,或因主观上的不诚实,或因利益上的驱动,各国对此都有规制和处罚的措施。当事人虚假陈述不仅误导法院,影响诉讼的秩序和效率,而且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平等辩论的基础。与虚假证言不同的是,当事人是平等辩论的主体,其虚假陈述具有证据材料和权益主张上的“双重虚假性”,因而会构成对辩论主义的基础性破坏,而证人并非诉讼辩论的主体。当事人真实义务与民诉法诚信原则的立法,有相互替代和相互说明的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事人真实义务是诚信原则的另外一种表达,是诚信原则在当事人陈述上的投影。国内外学者基本上都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视为诚信原则在诉讼上的体现,或是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真实”意在限制当事人故意说谎等行为,而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完全”则意在禁止当事人对其明知的事实故意保持沉默,“真实”与“完全”都应当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基准,即使当事人作出了与客观真实存在一定出入的陈述,或者没有主动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只要这个陈述是出于当事人主观上的真实,就符合真实义务的要求。这才是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真正内涵。如果从司法实务的角度考量两者的优劣,应当说当事人真实义务更具有可行性,而诚实信用却较为抽象及难以把握。故此,从立法的现实出发,将诚实信用内含于当事人的真实义务或许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具体表现在真实陈述和完全陈述两个方面:(一)真实陈述真实陈述要求当事人在证明过程中,首先应当保证自己所进行的陈述是符合其主观真实的,换句话说,当事人应当尽量保证自我陈述对于事实经过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对于自己不能充分确认的事实陈述,也要将内心的盖然性推测据实声明以供对方当事人及法官考量。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提出证据证明权利产生事实,而被告需要对权利抗辩事实加以证明,双方的证据材料与证明方法都应当具备充分的可信度,任何虚假、欺骗、蓄意隐瞒的陈述都会对法官心证的形成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制度性要求或技术性规范的角度看,真实陈述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真实陈述的完全立足还需要理论或理念的支持,这个理论或理念就可以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依据。因为,虚假陈述或恶意陈述是为诚实信用所不相容的,而虚假陈述或恶意陈述也正是恶意诉讼的必由路径,在这里,真实陈述与诚实信用便找到了结合点。也只有如此,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够得到实际的体现。(二)完全陈述当事人真实义务之下的完全陈述并不要求当事人主动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但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和判断又是作出正确裁判的必要前提,因此,要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作出完全陈述是合乎逻辑的。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只是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拒绝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势必造成法官形成心证的困难。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也应当如实作出陈述,倘能如此,固然是好,但是,其现实性值得怀疑,而且,强行要求当事人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也不合常理。鉴于当事人无义务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可能给法官造成的压力,笔者认为可设立当事人的“资讯探知义务”。即:对于显属当事人自己认知范围内或者自身行为的对象事实,如果当事人以“不知道”、“不清楚”或者保持沉默等不作为方式回应,将会承受自认或降低证明力的效果;如果该对象事实并非属于当事人自身行为或认知范围内,那么当事人则需履行“资讯探知义务”。当事人应否履行探知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当事人如果毫无困难即可接近、获得或了解有关的事实及资料,就属于具有探知的期待可能性,当事人必须先行就该事实情况尽自己的努力进行查明确认,否则就不能作出不知情陈述。此外,当事人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使包括法官在内的第三人确信其履行了探知义务。而裁判法官应当依据已知的证据自由裁量,并公开其见解,使当事人有陈述意见和辩论的机会。诚信原则或者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抽象立法,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各国在或者规定诚信原则,或者规定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情况下,还会在具体的制度性条文中,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制裁和处罚。只有我国,既没有在诚信原则条款中突出当事人,也没有规定抽象的当事人真实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具体制裁和处罚。我国此前报道的一些案例,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虚假陈述的处罚,近年来不乏适用现行《民诉法》第111条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等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进行处罚的案例,兹举两例予以说明:一例是新民诉法施行之前的2012年8月,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对原告张某在追索借款案中,故意将同一笔借款说成两笔不同借款的虚假陈述,做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另一例是新民诉法施行之后的2013年6月,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审理原告陈某和代理律师王某故意隐瞒合同和凭据,企图改变法院管辖地和否认已收被告部分还款事实的目的,认为其违背了诚信原则,最后依据新《民诉法》,对其做出各罚款7000元的决定。许霆诉银行提供对账单一案,广州一、二审法院均以滥用诉权、“有悖诚信原则”为由,驳回起诉的裁定等。实务和学界不乏呼吁在民诉法中引入当事人真实义务立法的观点,似乎只有这样才能使诚信原则落到实处。我国民事诉讼中缺乏当事人的“”,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中事实阐明的成效。而在德国,当事人的真实完整义务被置于“法官的实质指挥诉讼义务”之前,两者共同对辩论主义形成重要的修正与补充。真实完整义务包括:如实义务、完整义务和陈述义务。真实义务实乃如实义务,也即禁止谎言,当事人不得为明知不真的主张,也不能对明知真实的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争辩,但可以主张推测的事实或对不认为真实的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予以争辩。明显不真的陈述,被法官排除在自由心证范围之外;撒谎可能构成诉讼欺诈罪,刑事宣判后即可开启再审之诉;此外,如果法院虽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故意不真但认为其行为草率,也可以依照《法院费用法》第38条判处相关人支付“诉讼拖延费”。“完整义务”要求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不得隐瞒必要的事实;这里需强调的是,完整陈述的范围仍取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即当事人不须对争议的生活事实的所有细节进行详尽的陈述,他只须陈述满足他所主张的法律后果的要件事实即可。据此,德国主流观点强调,真实完整义务并不意味着为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引入了“普遍的阐明义务”。最后,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真实的陈述义务,其作为辩论原则、真实完整义务以及促进诉讼义务交互作用的结果,要求“任一方当事人均须在言词辩论中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进行陈述”。严格说来,陈述义务不是真正的义务,仅属于诉讼负担,因为不履行此负担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从表面法律应用和法律的完整框架结构角度来看,对真实义务加入实体法,看似十分必要,并没有任何疑问,当事人真实义务虽然是诚信原则的体现或主要内容,但不宜在新《民诉法》诚信原则尚少裁判适用之前,又匆忙重复立法,规定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抽象原则,这样有悖立法的稳定性和司法的能动性,徒增争议和法律的不确定性。不如在司法适用诚信原则裁判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再将现行诚信原则条款的主体予以明确和细化,将虚假陈述的具体制裁措施予以明确规定。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即妨害民事诉讼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目前我国违反真实义务法律责任制度并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全面、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规定缺失两点。在妨害民事诉讼责任方面,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证据收集、调查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缺乏对故意否认重大事实、恶意拖延诉讼等违反真实义务的行为的责任规定;在刑事责任方面,虽然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能够承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重大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但是缺乏对民事诉讼伪证罪的规定;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方面,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也难觅踪影。据此笔者建议,完善违反真实义务的责任制度,应当扩大民事诉讼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适用情形;同时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对捏造事由、恶意提起诉讼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精神重大损害的,应当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即使当事人的陈述被采纳,也是因为有其他有力证据提供佐证使然。一旦当事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相抵触,法官根据证据规则和经验法则更愿意用其他证据认定相关事实,而不顾当事人陈述到底是真是假。实践中的许多民间借款纠纷的处理就是典型表现,一方当事人通常可以仅凭借条这种书证对抗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而且前者更易胜诉,尽管事实上对方确已还款。从这里看来,虽然在极少一部分法律案件可以看到真实完整义务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但是在面对大部分案件的过程中,真实完整义务并没有起到那么重要的作为,主要是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相关行为是否被法官所采纳,有时候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因为不真实不完整带来的错误,法官更希望采取那些证物原件,官方登记的材料和音频视频资料。在民事诉讼中,对抗辩论是手段,发现真实是目的。人皆有利己之心,确立真实义务并对违反行为课以制裁,有助于促使当事人摒弃投机心理,遏制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恶意混淆黑白、拖延诉讼的不当行为,从而使法官能够及时发现案件真实,及时进行案件裁决。如此则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当事人自身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许多民事案件胜负结局将对当事人名誉、财产诸方面构成严重影响。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种对案件结局的担心有时会超过其对刑罚的恐惧。即使法院已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并能迅速认定当事人陈述有违诚信,但因此时诉讼已经发展至适合作出终局裁决的成熟阶段。如果法院再去追究当事人是否违反真实义务,难免会招致判决迟延的后果,甚至引起对方当事人的不满。况且,即使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事实获得证明,并基于此而认为当事人的主张违法进而不予采用,但是其实际裁判结果仍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当事人陈述真实与否,原则上不会影响裁判结果,若追究其违反真实义务的责任,只是“为了制裁而制裁”,是很不现实的。有日本学者据此得出结论,真实义务在制裁方面是不充分的,作为评价规范而言,可以说真实义务没有效果或者说效果很弱。有些人他明知自己违反了真实义务,但是为了更大的利益,例如许霆诉银行提供对账单一案,他明智违反真实完整义务,但给他带来的舆论关注和其他利益远远高于,因为违反真实完整义务付出的代价,这就导致违反真实完整义务的惩罚措施与违反所得的利益很难得到很好的均衡。并且,通常发现当事人违反真实完整义务,总是在案件完成诉讼之后,针对产生的不良后果,才回去再查整个诉讼过程是否存在当事人没有真实完整表达证言证物。由于没有一个什么严苛的惩罚措施和惩罚机制,这样就算事后追究其违反真实完整义务的法律责任,必然起不到端正法律意识,更正法律审判的后果。鉴于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越来越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模式,且被认为已取得较好效果的现实,所以更趋向于不应加入“真实义务”,以防止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内的混乱和司法操作的不统一,也有利于防止法官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过多干预,导致倍受指责的职权主义再度强化。只有当违反真实完整义务的法律惩罚的基础和框架,在现行法中已经打好了良好基础,在法学研究中建立到完善的时候,才可以加入到法律条文中。引用文献:1.浅论真实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确立周鹏飞2.民事诉讼法不应确立当事人真实义务赵德玖3.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真实义务4.简论诚实信用原则与当事人真实义务之比较研究5.当事人真实义务立法与民诉法诚信原则的裁判适用唐东楚1200字以上 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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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作为这个国家的一员,享有许多权利。我们是中学生,属于未成年人,更是限制刑事的未成年人,法律给予未成年的我们特殊的保护。人身权是我们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人格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做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法律保护我们的人身权。这些都是我们应该享有的权利。马克思说过一句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很充分的说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并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的,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我们虽为未成年人,但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我们在享有受教育权的同时。也应认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我们在获得酬劳时也应缴纳相应的税款;我们在享有隐私权的同时,也应履行不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义务……义务又分道德义务与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后者则靠社会舆论习惯自觉自愿地履行。我们身为中国的一员,享有了许多权利,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法律鼓励做的,我们应该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中国是由千千万万个公民组成的泱泱大国,我们每个人都应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600字 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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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清洁工"义务“清洁工”蓝蓝的天空,绿绿的草地,鲜艳的花朵,干净整洁的小路,构成了我美丽的大院。这么美的环境,离不开一个人的辛勤劳动。他是谁呢?他和蔼的目光,让你觉得很温暖;他沧桑的面容,让你去猜测他传奇的人生;他满头的银发,让你心中升起一股敬意。他就是我们院里一位普通又特殊的老爷爷。一天,我起了个大早。院里空气真新鲜,连鸟儿都在欢唱。我心想:没人比我更早了吧!“沙、沙、沙---”一阵清脆的扫地声传入我的耳中,寻声望去,只见一位老爷爷正步履蹒跚,边走边扫着。走进一些才看清他的面容:额头上深深的皱纹记录着他的年龄,一双稍带浑浊的眼睛温和中带自几丝沧桑,沟壑纵横的大手紧握着扫帚,几粒汗珠从他的额头滴落。他是清洁工吗?不,他是我们院里的一位退了休的老干部。从那时起,我开始注意他。夏日,他顶着烈日清扫院子,冬天,他冒着严寒铲除冰雪。他不但自己当清洁工,还用行为感染别人。一次,一个小同学把一个空饮料罐顺手一扔,这一幕刚好被那个老爷爷看在眼里。他走上前,拍拍那个小同学,用温和的目光看着他说:“小朋友,不要随地乱扔垃圾哟,我们要给自己,也要给大家一个美的生活环境呀!”那个小同学有点恼羞成怒,大声说:“要你管!”老爷爷没说什么,弯腰捡起了脚边的一团废纸。小同学愣住了,忙捡起那饮料瓶扔进垃圾桶,老爷爷笑了,小同学也不好意思地笑了。直到现在,清晨那“沙沙”的扫地声,仍每天响起。虽然老爷爷年事己高,但他还坚持为大家服务,为社会做贡献,这种精神难道不值得我们学习吗?600字 四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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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那义务工作者致敬_600字在那个小巷里,经常响起叮叮当当的声音。一个皮肤黝黑的男人经常踏着他的自行车,跑到这小巷里拾捡垃圾,不为别的,只为让巷里的环境变得更好一点。这天晚上,他又带着叮叮当当的声音走进小巷。浑身汗臭的味道使我皱起眉头。忽然,??一阵踏踏的声响传进来,一个穿着时髦的女人走了进来,她蔑视的看了看那男人,身上散发的时尚感使那男人的脸色沉了下去,使本来已经黝黑的脸更加黑沉。“吧嗒”一声在打破了黑夜的沉静。“钱包…小姐,你的钱包掉了。”他伸出手,却迟疑了,半伸出的手又缩了回去。那个时髦的女人转过身,拾过她掉落在地的钱包,僵着的脸发出由衷的笑脸,说:“谢谢你呀,小伙子。”他赶紧堆起那憨憨的笑容,回道:“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那女人好奇地问道:“你怎么每天都来这里捡垃圾?这样能获取更多的钱吗?”那男人笑了笑,小声的说道:“不是的,这不是一份工作,只不过是我想做而已。试想想,谁会想要一个肮脏的居住环境呢?我不过是想要完成大家的心愿罢了。”这时,我打量起那男人,一副二十几岁的模样,却因为长年累月的工作而使他的皮肤显得衰老。我顿时为我刚才的行为羞红了脸。在黑暗中,只见他弯下腰,拾起一个铝罐,放进他自行车后拖着的垃圾袋里。他走了,随着他踏着自行车的动作,随着那叮叮当当的声响。我站在原地,看着他远去的方向,默默地向那位每天不厌其烦,风雨不改,坚持到小巷里拾捡垃圾的男人致敬!初二:张紫婷作文网专稿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600字 初二 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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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会剪影这个周三就是我小学生涯的最后一次运动会了,我十分激动、兴奋。随着校长的宣布,金口岭小学第十七届田径运动会开幕,气球队的同学突然放掉气球,五颜六色的气球全部升空,不计其数。真是太壮观了!紧接着,就是广播操比赛。我们统一穿着校服,站在一起,像蓝色的海洋。音乐响起,我们认真的做着,全部面露着笑容。比赛结束,我们班得了二等奖。周四,运动会真正开始。在昨天的六十米合一百米的预赛中,我表现良好,进入了今天的决赛。六十米决赛中,我使出全力,终于超过了强敌——马煜。可是,无奈郭子涵太快,我仅名列第二。一百米决赛中,我又输给了马煜和三班的李志强,名列第三。在接下来的4×50米接力赛中,我们惜败给三班,名列第二。周五,是运动会的最后一天,我还剩800米和4×200接力赛。在800米中,我保持在前三,第二圈我追到第一,第三圈我体力不支,第四圈我腿发软,但我凭着坚定的信念,第一个冲过了终点线。紧接着,就是接力赛。由于三班的郭子涵和李志强因伤退赛,我们十分有胜算,只是我刚跑完800米,没什么力气了,还有二班的马煜也不是省油的灯,稍微有点威胁。比赛开始,唐逸飞奔出去,渐渐缩短了与三班的距离。到周扬时,周扬爆发,一下子超过了三班。到郑位时,郑位又拉开了距离。传到我时,我疯狂的跑,以绝对优势得了第一!我看了我们的总分,是139,三班是112,。我们班级积分年级排名第一,全校排名第一。啊,这里面我们每个人都付出了努力:运动员们力争名次,观众为运动员加油。啊,这就是团结的力量!600字 五年级 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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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会剪影——接力赛真是有趣,前几天还细雨蒙蒙,一到运动会就晴朗无云!运动会到了最后一天了,运动员们准备就绪,为了荣耀的胜利,拼搏吧!这天,不仅仅只有个人项目,还有万众瞩目的团队项目——拔河与接力赛。拔河就不用多说了,我们班上胖子都没有几个,那还怎么夺第一嘛。所以,只能在接力赛上夺回比分了。参赛的同学们抓紧最后的时间活动活动筋骨,抖擞抖擞精神。“嘭!”一声枪响使各班的首发队员如离弦之箭一般冲了出去,只见迎面接力的同学擦了擦手心的汗,望着越来越近的同学,咽了咽口水,一把夺过接力棒冲了出去。眼看着离下一个接力的同学越来越近了。不好!别的班的同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接过接力棒,如脱缰的野马一般冲了出去,瞬间超过我们,遥遥领先了。我们奋起直追,接棒的同学拿到棒后,一个箭步冲了出去,不懈地追赶着领先的同学……突然,我们班一位身穿橘红色背心的末位同学出现在了我们的视线,“加油,加油!”同学们排山倒海的呐喊不断为他们加油助威。末位同学拼命地冲刺,飞跃过终点。虽然卖力的拼搏只换来了第二名,但是整个过程却展现了我们班级永不气馁的团队精神,是自己心中永远的第一名。劳累的运动会终于结束了,只能且行且珍惜了。点评:巧妙地运用拟人手法,使文中的物像具备了人的行为特征、人的思想情感,使之从侧面体现文中主人公的心灵历程。详略得当,主次分明,思路清晰。精挑细拣,素材似为主题量身定制。详略得当,虚实相生,是本文的两大特色,内容更丰富、更生动。600字 四年级 记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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